實踐中,對于向未成年人銷售真品卷煙的行為處罰比較明確,那么,向未成年人銷售假煙行為煙草部門應如何處罰呢?
第一,向未成年人“售煙”行為觸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罰規則,該條明確指出,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所以,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向未成年人銷售“假煙”行為還構成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那么,該行為應如何罰款呢?由上可知,該行為同時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以及“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屬于競合關系,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由此可見,煙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