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近,零售戶張先生遇到一件煩心事。前幾天,一位顧客在他商店買了兩箱酒,在搬酒時因地滑,顧客不小心扭傷了腳。張先生見狀急忙將其送往醫院,并通知了家屬。原以為這事就此了結,可誰知在前一天顧客家屬來到店里索賠醫療費。張先生問,顧客自己不小心摔傷,為什么還要我賠償呢?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在沒有第三人行為的情況下,因為店內地滑,零售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顧客損害,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議零售戶在經營時,要做好店里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提示,避免造成顧客傷害。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