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檢查中,在一些煙草品牌店內,發現帶有煙草圖案、文字等相關元素的招牌、內部裝潢、燈具、紙抽、打火機等物品,這些是否屬于煙草廣告呢?
分析:
首先,“戶外”帶有煙草元素的店面招牌、裝潢是否屬于“煙草廣告”?我國《廣告法》第22條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該條是對涉煙廣告的直接性規定,成為我們判斷廣告性質的標準和關鍵。根據該條規定,零售戶店面招牌屬于“戶外”,店面招牌帶有涉煙圖案、文字等元素屬于涉煙廣告。
其次,品牌店的內部裝潢、燈具等是否屬于涉煙廣告呢?《廣告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根據該條規定,零售戶通過品牌店內部裝潢、燈具等媒介推銷煙草制品的活動屬于“廣告”行為。那么,是否就能據此認定上述物品屬于煙草廣告呢?根據《廣告法》第22條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由此可知,要想認定為“煙草廣告”還需滿足廣告地點位于“公共場所”這一要件。那么,對于只銷售煙草制品的煙草零售終端是否可以解釋為“公共場所”,不同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同。因此,建議煙草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保持溝通交流,及時把握動態,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印有煙草元素的紙抽、打火機等是否屬于“煙草廣告”呢?紙抽、打火機等本質上屬于商品,上面印制煙草內容符合《廣告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故屬于煙草廣告。
綜上分析,對相關涉煙廣告的判定應堅持內外區分原則,“戶外”帶有煙草元素的店面招牌、展板等物品可以認定為煙草廣告,“戶內”帶有煙草元素的裝潢、柜臺、燈具等制品是否屬于煙草廣告存在一定爭議,需要與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保持觀點溝通。印有煙草元素的打火機、紙抽等商品,應認定為煙草廣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