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江區的郝女士是一位卷煙零售戶。一天,當地煙草專賣局兩名執法人員前往其店鋪,向其出示了行政執法證件,要求對郝女士的店鋪及倉儲場所進行檢查。郝女士表示不理解,覺得倉庫是私人空間,煙草部門執法人員沒有權利進行檢查。
【分析】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郝女士的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同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綜上所述,監督檢查的兩名人員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執法人員,在檢查前出示了行政執法證件,要求檢查的區域為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符合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檢查情形,因此,郝女士應當給予配合。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