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個體工商戶張先生:
我經營一家煙酒零售店,因為店鋪生意不好關門,未能辦理停業手續。近期,我準備重新開店,原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收回。請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收回后能否恢復?
安徽合肥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
您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收回后不能恢復。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公告滿一個月仍未按要求辦理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一)持證人停止經營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發證機關應公告持證人辦理停業手續或恢復經營;(二)持證人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發證機關應公告持證人辦理恢復營業或繼續停業手續。發證機關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經營業務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持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停止經營業務:(一)經營場所關閉;(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停止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訂貨并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
申請人需要暫停營業的,須依法辦理停業手續,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業務1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停業前提出停業申請。申請停業期限應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且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恢復營業申請。
因此,零售戶長期關門未進貨且未辦理卷煙經營停業手續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收回后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要想重新經營卷煙零售業務,必須依法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求。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