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新增了“首違不罰”原則,該條規定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具體應當如何理解與適用呢?
【問題分析】
首先,對“初次”的理解。初次違法,指初次違反某一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而不是違反某一類具體行為。如,初次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屬于首次違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規范,而不能理解為初次違反“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的管理規范,若再次違反交通管理規范,不論何種行為,均不滿足“初次”規定。
其次,對“危害后果輕微”的理解。危害后果輕微,指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其判斷要根據違法行為具體分析,行政執法人員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為人初次違法,但如果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也不得適用本條。如,駕駛機動車闖紅燈初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但是造成了人員傷亡,存在嚴重危害后果,不能適用本條。
最后,對“及時改正”的理解。及時改正,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了糾正、停止或采取補救措施,使得危害后果得到了進一步控制或者消除。
此外,還有一個注意事項。即使行為人初次違法也不是絕對不能處罰,而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該款規定了適用首違不罰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相關教育。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