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地煙草部門根據政策要求,擬在《煙草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定》中增加“個轉企”條款,即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后申請煙草證可給予優惠政策。同時,為防止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后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達到“買賣”煙草證的情形,擬另外增設“個轉企”后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的限制性條款,是否可以?
【問題分析】
2023年頒布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自愿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變更經營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涉及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簡化手續,依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個體戶申請變更為企業后,法律主體由個體工商戶轉變為企業法人,經營主體發生改變,“個轉企”后取得煙草證系企業法人為持證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企業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形成決議即可變更法定代表人,這是商事基本原則。
所以,《煙草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定》不能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員間變更,這有違民商事活動自由原則。另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也規定了“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即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后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無其他限制條件。綜上所述,“個轉企”取得煙草證后,不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員中變更。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