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先生在廣西平南縣某街道開有一家店鋪,主要經營卷煙和日常生活用品。不久前,他因銷售非渠道購進卷煙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并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于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朱先生經營的店鋪本就因生意不好打算關閉,現在又被處罰,于是他決定關店歇業了。朱先生這樣做,罰款是不是可以不繳了?
【分析】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朱先生即使關店歇業也不能逃避罰款,因為不論是否繼續開店經營卷煙零售業務,都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會被追加處罰款甚至被申請強制執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