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領取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還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就因家庭變故不得不關門。老王回老家后更換了聯系方式,大半年沒有和當地煙草專賣局聯系,等他準備重新營業時,才得知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被當地煙草專賣局依法收回。為什么會導致這種結果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那么,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店,遇到特殊情況不得不停業一段時間,該怎么辦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如果不及時提出停業申請,許可證便有可能被收回。因為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作者:廣東德慶縣煙草專賣局)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