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并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