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辦案實踐中,由于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侵犯知識產權領域犯罪,理解難度大,執法人員對上述罪名的準確適用存在一定困難,對三種罪名之間的界限以及關系不了解。
【問題分析】
簡單來說,這三種行為可以理解為上下游的關系。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側重的是“制造行為”,即實施了非法制作“注冊煙標”的行為,具體可表現為接裝紙、煙盒上非法印制“注冊煙標”等;假冒注冊商標罪側重“假冒行為”,法律要求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即在 “煙草制品”上使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側重“銷售行為”,即行為人明知是假冒的煙草制品仍然實施了銷售行為。總體來說,三個罪名所發生的環節不同,當然也可能發生在同一環節,即行為人既制造、又假冒、又銷售,此種情形構成犯罪競合。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一條第一款: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三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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