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隸屬欽州分局偵辦的“2020·7·9”董某某等人走私香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主犯董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各處罰金710萬元、440萬元,分別判處團伙其他主要成員1年至5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币勒铡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該案主犯董某某、陳某某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偷逃稅額特別巨大,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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