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問我:我父親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不能再繼續經營煙酒店了,我想把店和煙草證一起繼承過來自己經營,不知道可不可以呢?
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需要首先要先弄清楚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這兩個名詞。
我們平時所說的個體工商戶有兩種組成形式:家庭經營和個人經營。《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還規定,“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從以上表述結合煙草證辦理規定:如果店鋪營業執照載明的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是個人,煙草證則不能“繼承”,其他人接手經營屬于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如果繼續經營,就必須重新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如果店鋪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組成形式是家庭經營的話,持證人在家庭成員之間變化,可以直接申請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也就是可以“繼承”了。但變更煙草證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必須屬于同一家庭成員,也就是在同一戶口本上;其次,“繼承人”必須年滿18歲,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變更時,帶上營業執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繼承人”和“被繼承人”身份證到煙草專賣局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由此可見,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不可以“繼承”取決于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本例中,兒子能否“繼承”父親的煙草證可以按上述規定加以判斷。
另外,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發證機關應該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假設本例中的父親屬于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情形的,因為煙草證已喪失繼續續存的條件,則兒子和父親即使屬于同一家庭成員,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也是不予支持的,如果需要繼續經營,就必須重新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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