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策劃生產銷售假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2020年6月下旬,林某出面以正式生產后每十天支付10000元的報酬拉攏當時任大埔縣大東鎮某村書記的羅某(已判決),讓羅某負責處理租地、調處糾紛、提供門坪停車等業務。在羅某的協助下,林某租到一山場作為制假煙窩點。隨后,林某將制假煙設備及原材料運進該制假煙窩點。
2020年10月6日,林某組織陳某來等5人(均已判決)到該窩點負責搭建窩棚、望風、后勤輔助等工作。2020年10月13日,該制造假煙窩點正式開工。同年10月14日,大埔縣公安局聯合大埔縣煙草專賣局搗毀了該生產假煙的場所,現場抓獲陳某來等人,并繳獲制假煙機器一套、作案車輛等物資一批。案發后,羅某自首到案,林某于2021年8月16日投案自首。
據了解,現場查扣的204萬支散裝煙支屬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2.1525噸煙絲為烤煙煙絲,有異味,無使用價值。經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卷煙機、接裝機的價值為440000元,成品煙的價值為1534692元,原材料的價值262755.37元。現場查獲的貨值金額合計1797447.3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業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被及時查處,而使卷煙未能銷售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綜上依法給予林某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