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經營一家煙酒商店,2022年期間共銷售假冒卷煙中華、芙蓉王等系列卷煙200余條,銷售金額8萬余元。
評析:本案中,張三可能承擔以下幾方面的法律責任:
第一,民事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張三向消費者銷售假冒卷煙的行為,符合經營欺詐的構成要件,消費者可依法向張三主張購買卷煙價款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行政責任。我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據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張三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的行政處罰。
第三,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本案張三客觀上實行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危害行為,導致了他人商標專用權法益侵害的損害結果,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張三明知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積極希望這種法益侵害結果發生,主觀上具有故意,其行為成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