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相對人,難免會產生摩擦,當事人不服處理處罰決定,而且會對執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目前,投訴舉報途徑多種多樣,將執法矛盾和當事人的不解及時處理完畢,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處理好投訴舉報,能夠完善良性的行政執法回路。獲得良好行政執法結果,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對于煙草行業高質量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作中要區分舉報的性質。惡意舉報行為方式有以下特征: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執法必有糾紛,處理好投訴舉報需做到以下幾點:
1、針對性做好舉報投訴的處理工作
出臺投訴舉報的處理規章程序,讓處理投訴舉報有法可依。同時組織相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舉報人的舉報事項進行處理。以專門的團隊,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讓當事人的舉報在規定時間內合法、專業、有序的處理完畢。同時及時和當事人進行溝通,以理服人,及時區分出投訴舉報的善意或者惡意性質。在投訴舉報的接納和了解兩個的過程中,做足充分的準備,有計劃有步驟的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
2、投訴舉報處理完畢向當事人回復
投訴舉報處理完畢,應當向當事人回復,在當事人無其他意見或者反應的情況下,期限過后該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完畢。在投訴舉報處理完畢之后,當事人無其他證據和理由的,不得對該相同事項進行再次舉報。給予當事人對處理情況有個冷靜期限,當事人不能以個人意志,發泄自己的情緒,在無理無據的情況下,對該舉報進行反復或者惡意投訴將形成惡意舉報。對于處理完畢的投訴舉報并已回復當事人,該投訴舉報為處理完畢,不另接處理。
3、惡意投訴舉報的處置方式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煙草專賣許可具有賦權性特征,其間糾紛涉及相關經濟利益。在某項投訴舉報處理完畢之后,超過舉報投訴處理時效,時過境遷如果當事人還對該事件繼續進行惡意投訴舉報的。將告知當事人,惡意投訴舉報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認定舉報人的投訴舉報是否是惡意舉報,被舉報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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