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9年3月6日,C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與公安部門配合,在S省H市C縣某商貿城一輛三輪車上查獲王某的非法生產的卷煙中華(軟)100條、玉溪(軟)50條,案值75750元。經查,該批卷煙系當事人王某從商丘某市場購進后,運至C縣某商貿城準備賣給當地的吳某,尚未與吳某交易就被C縣專賣執法人員查獲。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最終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案件的定性: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應當定性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因為當事人的卷煙是從商丘運至C縣并未進行銷售,且當事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符合無證運輸的一般要件;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應當定性為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因為當事人雖然尚未將卷煙出售但已經趕到交貨地點,聯系收貨人,其進貨、運輸的行為應當屬于銷售的一部分,且該案案值為7萬余元,數額巨大,當事人已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照兩高司法解釋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C縣局經斟酌研究之后,最終按照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因當事人涉案案值巨大,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之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