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20年9月3日,M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對M縣單城鎮關社區南京路中段路南淮海現代城大門東側真得利超市內(本超市為連鎖超市)檢查時,其超市內員工楊某、李某主動要求我執法檢查人員對其高檔卷煙進行檢查,我局執法檢查人員劉某、高某分別出示檢查證件,依照法定程序現場檢查,依法在該超市內的卷煙倉儲內查獲卷煙蘇煙(軟金砂)5條,經初步檢查該批卷煙為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其煙草許可證上登記的經營人肖某并未在檢查現場,其在場見證人有:楊某、李某分別是真得利超市的員工,與當事人肖某屬上下級關系。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隨即以肖某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為由將以上卷煙依法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制作了相關法律文書,且對其在場見證人楊某、李某分別進行了詢問。但是在對楊某進行詢問時,楊某一口咬定該超市從未出現過卷煙調包的現象。
事后該超市經營負責人肖某在該超市內部調查時,發現該批卷煙確為調包卷煙,并將相關證明材料移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破案。
二、存在問題
1、本案的違法主體應當是許可證上的經營人還是真得利超市,如何認定?本案許可證上的經營人肖某不在檢查現場,是否可以由第三者代簽并接受處罰?
2、本案在場見證人楊某一口咬定該超市卷煙從未出現過調包現象,并堅決認定該批卷煙出自煙草公司?請問做為本案的檢查人員應當如何處理類似的情況?另外見證人楊某應當提供哪些證明材料證明該批卷煙從未被調包過?
3、本案是否應當立案查處?
4、本案當事人在未知的情況下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卻積極主動配合煙草執法檢查人員對其卷煙進行檢查,并在事后積極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協助破案。該煙草專賣執法檢查人員對該案的定性是否正確?是否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案例分析
1、本案的違法主體應當是真得利超市,而不是許可證上的經營人,因為真得利超市是一個連鎖性超市不屬個人所有,而肖某本人只是真得利超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可以由第三者代替簽名,但不能代替接受處罰。
2、作為本案檢查人員,如果遇到類似情況,首先要向客戶講解卷煙物流配送的相關制度和流程,讓客戶明白在煙草公司物流配送中根本不會出現假冒卷煙,打消他們的猜疑;然后提醒或幫助客戶回憶最近一段時間的卷煙銷售情景是否存在可疑的卷煙銷售情況,便于客戶回憶卷煙的來源途徑。
3、本案應當立案查處,因為《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初步檢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4、本案定性是正確的,無論明知還是未知都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本案違法主體真得利超市能夠積極主動的配合煙草專賣執法檢查人員檢查卷煙,并在案發事后積極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相關證明材料,足以證明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為后果的意向。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違法后果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四、意見建議
此類案件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可以將當事人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但不予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