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9月9日10時30分,接舉報后,S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聯合郵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S省H市S縣西外環五岔路物流站內進行檢查,對一包藍色編織袋內的包裹進行檢查,在郵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現場對包裹開包進行檢查,發現包裹內均為散裝煙絲,總重共計105公斤。現場未發現收件人,包裹外的物流面單顯示發貨地為G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由中心城發往S縣收件人為劉某某,經與公安執法部門聯系后,物流站工作人員通過電腦上面的數據現場提取收件人電話及身份信息,后與收件人取得聯系,收件人承認這個包裹的煙絲是在外地購進準備在本地銷售的,經現場初步勘驗,該批煙絲為非法生產的煙絲,收件人劉某某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將以上煙絲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2023年9月11日,案件移交S縣公安局。通過對某某的審訊得知,發現當事人劉某某在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及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長期收購、銷售煙葉(煙絲),其從微信號“口感好”、微信號“餓狼”那里購進,通過快遞發貨的方式收貨,到S縣集市上進行銷售。經查證當事人劉某某涉案金額6.8萬元。2023年9月11日20時劉某某被S縣公安局拘留。
經專案組和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劉某某、陳某某為核心利用微信和物流快遞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煙絲)案件。該案件涉及S省H市S縣, 6省十縣區,目前經涉案案值達200萬元。
二、辦理結果
S縣煙草專賣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之規定,撤銷立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S縣公安局對劉某某執行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八十七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馬某某等六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法律分析
以劉某某、陳某某為核心利用微信和物流快遞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煙絲)案件,刑事拘留7人,逮捕3人,判刑1人。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等11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劉某某等11人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馬某某等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符合逮捕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經S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S縣公安局執行逮捕,送S縣公安局看守所羈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煙草專賣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案件評析
本案是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鄉村的集貿市場發現犯罪嫌疑人違法銷售煙絲,通過跟蹤摸排,發現其通過微信和其上線聯系和交易,通過物流快遞的方式接貨,執法人員在物流點將其適時抓獲。
查獲劉某某后,S縣煙草專賣局立即組織專人成立專案組,在S縣公安局的配合下,通過涉煙合成作戰分控中心和公安系統分析劉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寶等途徑進行違法交易煙絲行為的溝通和交易記錄,以及其通過物流快遞進行收(發)煙絲的違法活動。
在專案組和S縣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通過對劉某某的審訊和大數據篩查調查,發現劉某某的上線是陳某某,兩人通過微信進行溝通和交易貨款,然后通過物流快遞進行交易的情況。通過公安部門篩查其活動軌跡、微信溝通記錄等進行調查和分析,辦案人員基本掌握了嫌犯的資金往來、交易方式、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和金額等犯罪事實。然后專案組和公安部門迅速將其抓捕歸案。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且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此外,對于涉及煙草專賣品的非法經營案件,法律還特別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定罪和量刑標準。例如,如果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即使未實際銷售,也可能構成犯罪。同時,如果行為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具體來說,如果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都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例如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處罰可更加嚴重,包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查處此類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煙絲)案件,有效震懾了集貿市場銷售煙絲的現象,防止假冒偽劣產品的流通,確保公共健康和安全。同時,這也是對違反法律法規、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有效震懾,有助于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