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縣個體工商戶黎某向A縣煙草專賣局提交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經審查,黎某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隨后,A縣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專賣執法人員對黎某經營的店鋪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黎某以實地核查的程序和項目過于繁瑣為由拒絕配合。雖經專賣執法人員耐心勸說,黎某仍然拒絕配合。于是,A縣煙草專賣局以申請人拒不配合實地核查為由終止了許可辦理。
【分析】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除新辦以外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時,可以書面方式進行。對新辦申請以及受理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其他申請,由本機關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專賣管理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終止辦理。審批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終止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申請:(一)受理機關或審批機關無法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到申請人的;(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實地核查的。
實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請人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是許可證辦理流程的重要環節。申請人有義務配合專賣執法人員做好實地核查工作。
黎某的行為顯然構成了拒不配合實地核查的法定情形,可視為撤回申請。A縣煙草專賣局作出終止辦理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此提醒廣大申辦許可證的商戶,在提交辦證申請后,一要保持預留聯系方式的暢通,二要配合專賣執法人員做好實地核查工作。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