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A縣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進行市場檢查時,在一家煙酒商行的樓梯下發現暗格,經當事人王某同意后打開發現,暗格內裝有10余條帶著“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王某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一次外出旅游時,他遇見了推銷各類免稅卷煙的張某。雙方互加好友后,王某便以每條280元的價格在張某那里購買帶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收到貨款后,張某通過發快遞的方式,將卷煙郵寄給王某。王某聲稱這些卷煙是用來個人消費,不會拿去銷售。那么,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走私卷煙?會不會受到相應處罰呢?
【分析】
按照相關規定,在境內銷售帶有“專供出口”“授權生產”等字樣的國產卷煙,認定為走私卷煙。此處的“銷售”強調的是行為人實施了銷售這一行為,并不要求數量限制或者已完成銷售,具體情形應包括買賣、抵償債務、與他人交換其他物品、在柜臺或其他場所擺賣、在經營場所(含倉儲場所)儲存等印有“專供出口”字樣或者“授權生產”字樣的國內品牌卷煙的行為。
雖然王某聲稱這些卷煙是用來個人消費,不會用來銷售,但從法律角度上看,行為人將印有“專供出口”或者“授權生產”字樣的國產卷煙擺放在柜臺或者儲存在經營場所,屬于著手實施了銷售出口倒流國產卷煙的行為。至于行為人是否將印有“專供出口”或“授權生產”等字樣的國產卷煙銷售出去,并不影響違法行為的認定。
綜上所述,王某在經營場所暗格存放印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其行為屬于銷售出口倒流國產卷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王某未售出的印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A縣煙草專賣局應予以沒收。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