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在網上看了這樣一個涉煙案例,大致內容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在某商鋪經營日用百貨并零售煙草,雇傭同案人周某某協助銷售和運輸。公安機關在某客運站抓獲周某某,并現場繳獲張某某指使周某某從外地運回的無標志外國卷煙800條,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隨后,公安機關在涉案商鋪抓獲張某某,并現場繳獲卷煙397條44罐99盒,其中無標志外國卷煙或專供出口卷煙共362條44罐,價值5萬余元;假煙35條99盒,價值8000余元。涉案商鋪以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為秦某某,且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場所與商鋪地址一致。
案件審理中,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張某某是否存在無證經營行為以及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證銷售走私煙、假煙,擾亂了市場秩序,且經營數額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應構成非法經營罪。
辯護律師則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張某某使用秦某某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經營,屬于合作經營形式,并不構成無證經營。同時,非法經營罪主要處罰的是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的行為,而張某某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關批復指出,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的情形,不宜按非法經營罪處理。
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張某某無罪。法院認為,張某某在持有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經營,雖然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但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對于張某某運輸并零售非正規途徑進購的外國卷煙的行為,法院也并未將其視為無證經營行為。
對于此案的認定,筆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張某某使用秦某某的許可證經營卷煙,本身就違反了煙草專賣許可制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具有專屬性質的,不應隨意轉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何為無證經營?筆者想談談自己的認識和看法。
一、什么是無證經營?
顧名思義,無證經營是指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違法行為。對卷煙零售客戶而言,從事卷煙零售業務,必須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否則就構成無證經營行為。
無證經營違反煙草專賣制度,擾亂卷煙市場秩序,侵犯持證戶的合法利益。因而,取締無證經營行為,一直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煙草專賣執法的常態化工作。
那么,無證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筆者根據工作實踐和相關案例,向卷煙零售戶普及一些煙草證使用常識,旨意提高守法經營意識,避免因無證經營承擔法律責任。
二、無證經營的表現形式
1、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實中,個別申請戶提交新辦申請后,經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無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于是就出現兩種情況:要么放棄卷煙經營,要么無證經營。對無證經營卷煙的行為,煙草專賣部門旗幟鮮明,依法取締,絕不姑息遷就。經過多年取締,目前卷煙市場無證戶占比極低,但要徹底根治,依然任重道遠,需要嚴格監管,長期治理。
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未通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有效期到了,持證人就要提前30天提交延續申請。如果逾期延續或延續未通過,直接導致煙證失效被注銷,原來的有證戶變成無證戶,被列入取締對象。
3、出租出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第四十一條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現實中,有的零售戶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在轉讓店鋪的同時,順便將煙草證“過戶”給別人。顯然,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煙草專賣部門掌握證據后,一般的處理程序是:責令停業整頓,期滿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商店“換人”不一定涉嫌證照轉讓
現實中,商店“換人”是否涉嫌證照轉讓行為,要看具體情況。有的店主開店不守店,長期雇傭他人經營。因經營主體未變,故不涉及證照轉讓問題。
如果持證人將商店全盤轉讓,自己退出經營,這樣的“換人”就涉嫌證照轉讓。當然,如何斷定一個商店是否存在證照轉讓問題,要進行深入調查,掌握確鑿證據,不能憑經驗,想當然。
四、證照轉讓涉及無證經營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針對特定的持證人所頒發的,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舉個例子:張三接了李四的商店和煙草證。因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組成形式非家庭經營,煙草證不能變更負責人。考慮到重新辦證有難度,便使用李四的煙草證訂煙接貨。顯然,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即使張三是在李四的許可下使用其煙草證,也不符合相關規定,應視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如果張三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就涉及無證經營問題,相關部門會依法對張三進行處罰,包括但不限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經營的卷煙等,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
五、無證經營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無證經營卷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種情況:
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無證經營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對于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期間所獲得的利潤,將依法予以沒收。處以罰款:通常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刑事處罰:當無證經營卷煙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時,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會面臨以下刑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六、如何判斷自己的卷煙經營行為屬于無證經營?
1、檢查是否持有相關許可證。如果你從事卷煙零售業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沒有此證而進行卷煙銷售活動,哪怕是偶爾的、少量的銷售,都屬于無證經營。例如,在街邊小店未取得許可證就售賣香煙,這就是典型的無證經營行為。
2、若涉及卷煙批發業務,那么需要具備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一般的零售商戶如果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達到50條以上(含50條),就會被視為無證批發。比如,某小超市一次性向一個客戶銷售了50條卷煙,即使該超市有零售許可證,這種行為也構成了無證批發的違法情形。
3、核實許可證的有效性。一看許可證是否過期。檢查許可證上的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的許可證是無效的,繼續經營卷煙屬于無證經營。例如,許可證上的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1日,而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還在進行卷煙銷售,就屬于無證經營。二看許可證的登記信息是否相符:許可證上登記的經營者姓名、經營地址等信息必須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如果實際經營者與許可證上登記的經營者不一致,或者經營地址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辦理許可證的變更手續,也可能被認定為無證經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在此案的認定上存在一定偏差。應更嚴格地審查張某某的經營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公正裁決。同時,建議加強煙草專賣制度的監管和執行力度,確保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從根本上遏制無證經營行為的發生。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