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是一種違法行為,當事人將面臨罰款乃至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法〔2013〕434號)規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即在未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時,一次性異地攜帶卷煙超過1萬支(50條),將必然構成非法運輸。
實務中,為規避上述條款,衍生一種“螞蟻搬家”式異地攜帶卷煙的做法。即主家多次分批運輸50條以下卷煙或以人均50條為限,雇傭多人共同異地攜帶卷煙。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偽合法”行為在現行裁判觀點下仍然構成無證運輸,主家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理由如下:
第一,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就無證運輸的數量作出明確規定。由上述可知,所謂1萬支(50條)的“合法”限度是由異地攜帶相關規定推演而出,但對于無證運輸行為,現行規定并未設定一個“合法”限度,即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自運或托運卷煙數量達到多少條以上才能構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從理論上講,即便只運輸一條也能夠構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只是從執法效率與執法成本的角度考量,運輸數量較少的未予以追究。因此從運輸數量上突破該“偽合法”行為的外衣并不違背法律法規。
第二,“螞蟻搬家”式異地攜帶本質上是擾亂卷煙市場的違法行為。在煙草專賣制度下,卷煙的攜帶、運輸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管控。從立法者視角來看,限制攜帶數量是為了維護各地卷煙市場的平衡。若多次分批的異地攜帶卷煙,在積少成多后將造成當地卷煙市場的不平衡,而這與立法目的是相沖突的。若不對該行為進行處罰,將會變相縱容此類違法行為。同時,運輸行為作為其他涉煙違法行為的前端環節,若在源頭不予治理勢必對后端的卷煙批發零售市場造成更惡劣的后果。
第三,現行司法裁判也支持將“螞蟻搬家”式異地攜帶認定為無證運輸行為。由國家法官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著的《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中收入一則典型案例:朱某某訴甲區煙草專賣局、某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在該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甲區煙草專賣局的證據能夠證明案涉3906條真品卷煙均系朱某某在乙區收購,分多次用轎車從乙區運至甲區,移裝至廂貨車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甲區煙草專賣局認定朱某某構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違法行為,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綜上所述,多次分批的異地攜帶卷煙仍是違法行為。在此也警醒個人與商戶摒棄僥幸心理,依法依規行事,共同維護卷煙市場的健康營商環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