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飯后,外出散步,離小區不遠的道路兩旁,是自發形成的一個跳蚤市場,應有盡有,附近的居民閑了到這里轉轉,順便淘點寶,因不收取任何費用,攤點所售物品較為便宜,因此,每到傍晚時分,這里是燈火通明熱鬧非凡。
快走到路口,看見遠處停著一輛城管執法車,車頭醒目的“城管執法”字樣清晰可見,走近一了解,即將高考,該道路暫時不許擺攤設點,十幾名城管工作人員聚在一起聊天。借著路燈,我發現執法車的車牌號碼的第一個數字或是字母被白紙貼上了,為了看清楚,又怕城管人員看出我的意圖,我佯裝漫不經心,走到車后,對車牌上貼的紙試著往下拽了拽,沾得很緊,再到車前察看,所用紙張一樣,所貼位置一樣,毋容置疑,是故意所為。
堂堂正正的政府執法部門,在正常履行職責,卻將車牌號遮擋住,是為遮擋什么?是怕交通違章被電子眼拍上?還是怕群眾記住車牌號,暴露車輛的真實身份?還是收繳占道經營者的物品后,怕經營者上門索要?還是怕與群眾發生沖突,老百姓記住車號而尋找打人者?等等,讓人絞盡腦汁,難覓真正目的。無可置疑的是,無論有一千條理由,遮擋車牌號對不住的是“城管執法”這四個字,執法者先在做違法的事,又如何去糾正違法者,也沒有哪一條法規規定,執行車輛就可以遮擋車牌號,就可以與眾不同。
作為執法者,更懂得法律的嚴肅性,更應注重自己的言行,給人民群眾樹立良好的形象,我們卻開著遮擋著車牌號的車輛來執法,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難以取信于民。我們應是正人先正己,捍衛法律的尊嚴,彰顯良好的工作作風,讓人民群眾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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