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提交了資料申請煙草證。隨后,煙草專賣局(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到我經營的百貨超市實地考察。給出的反饋是,因為店與家不獨立,所以不符合辦證要求。請問這個具體是怎么認定的呢?”零售客戶張先生表示很疑惑。
相信不少零售客戶都碰到過上述問題,小編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
案例
不久前,張某將自家舊房隔出一塊區域,添置了幾個貨架,并辦理了營業執照。隨后張某提交了煙草證新辦申請,他臨時將連接生活區和經營區的通道堵上,瞞過了工作人員的現場勘驗,并領取了煙草證。
到了6月初,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與現場勘驗時不符,責令其停業整頓。
以案說法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張某的經營場所與居住區不獨立,不符合辦證條件。
“固定”經營場所,得有具體門牌號
……
擁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是辦理煙草證的條件之一。但是,其實“固定”和“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固定經營場所的定義是:經營場所應當具有確切的門牌號碼地址,這可以通過提供有效的房產證、租賃合同,或有關部門開具的書面證明加以確認。
固定經營場所是相對臨時的、不固定的場所而言,如:流動攤點、集市、展銷會、臨時建筑等。
“獨立”經營場所,與住所不連接
……
而所謂的“獨立”則是經營場所自成一體,不與其他場所有直接連接。現在普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住所與經營場所混用。有些零售客戶直接把店當家,既在此經營又在此生活居住。比如在店內支一張折疊床,用于休息,其場所主要用途還是用作經營,一般仍然認定仍是經營場所。
二是住所與經營場所連接。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第一、農村的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間有門相連;第二、城鎮的上下樓,一樓經營煙草專賣品,二樓住宿生活,經營場所與住所是同一出入口或者直接相連通,這兩種情況均不符合經營場所與住所相獨立的要求,也不符合申請辦證條件。
對于是否與住所相獨立的認定,煙草部門將在實際核查中,通過對經營場所繪制平面圖作為依據。各地對煙草證辦理的政策有所區別,請大家以當地煙草局為準。
在這個過程中,零售客戶尤其還要注意: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證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勸誡不法商販不要在法律法規的邊緣瘋狂試探,及時停止“利用店、家相連做掩護,給渠道外卷煙和假冒走私煙留下了不法通道”的行為,別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