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建筑工地零售戶黃某進行檢查時,發現黃某店內兩個紙箱中裝有76條低檔卷煙,但卷煙上的噴碼與該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號不一致。卷煙上的噴碼顯示,這些煙為同一個零售店的,從時間上來看是同一個批次的。經鑒定,該批卷煙為真品卷煙。
經過調查,持證戶黃某由于低檔卷煙不夠賣,于是從某縣城區卷煙零售戶李某處一次性購入這批卷煙,并有微信支付記錄。李某也承認一次性銷售給黃某76條卷煙的行為。
兩地煙草專賣局分別對黃某以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為由進行處罰,對李某以無證批發煙草制品為由進行處罰。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本案中,持證戶黃某在李某處購進卷煙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黃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因此受到處罰。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持證戶李某一次性銷售76條卷煙給黃某,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煙草專賣法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李某持有的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非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因此受到處罰。
本案例中,同一批卷煙的不同交易行為,構成了不同的違法行為,因此相關人員受到不同性質的行政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