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重慶晚報》報道 有些卷煙零售戶將店面連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并轉租給他人使用,這不僅造成卷煙市場混亂,加大了煙草專賣管理難度,也給卷煙零售戶自身帶來不利影響。近日,重慶渝北區煙草專賣局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幾年前,李某租用周某在渝北區回興街道興科五路的一家店面,周某將自己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作為出租門面的附加籌碼一并約定在了出租合同里。此后,李某以周某的名義經營著副食和卷煙。
近幾日租賃合同到期,周某要求漲租金,雙方協商不下來。李某決定另找地方經營,他將剩余的1000余條價值近10萬元的卷煙運送到北碚區一家店面銷售。9月12日,李某被北碚區煙草專賣局查獲,以涉嫌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移交給了當地警方調查。門面業主周某也因出租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渝北區煙草專賣局立案調查。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李某利用租來的許可證從事卷煙經營,屬無證經營,因其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兩高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項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