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當前,優化煙草專賣許可證合理布局結構,提高許可證的含金量,發揮出許可證的最大效益,這是專賣精準化管理需要探討的熱點話題之一。眾所周知,“停歇業經煙戶”雖然形同虛設,但它對新申請人來說同“正常營業經煙戶”一樣,一視同仁,視為“已開店”。它的存在主要有兩個弊端:一、嚴重影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合理布局,不利于新申辦經營戶,也無形中導致無證經營戶增多,給專賣管理工作增加壓力;二、擠占專賣專營空間,增加管理成本,但它又創造不出經濟效益,給業務經營工作也帶來較大麻煩。針對這些“停歇業經煙戶”的弊端,研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正常退出機制,顯得尤其必要。許可證如何才能合理合法有效地退出,讓正常經營的許可證有效資源得以充分的應用,這是煙草專賣許可證后續管理中亟需解決的難題。要解決此難題,作為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就必須為那部分正在處于“休眠”狀態的閑置許可證尋找到一條合理有效的退出方式。
現如今,煙草行業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建立專賣零售許可退出機制,應該說都制定了一套相對合理且全面的操作程序。但是在實際中該如何執行該制度?如何有效把握制度的操作?該如何確保有效退出?這些都不是制定一個制度就能馬上解決的問題,作為一線的專賣管理員或證件管理員,都還需要一個行動的指南細則,需要一個具體的操作流程,這樣制定的退出機制才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據市場調查得知,目前社會上閑置的許可證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持證人實際已經不再經營,但持證人本人因為各種原因卻沒有主動來辦理注銷手續;二是持證人可能有經營的打算但暫時擱置,或暫時手頭有其它活,沒有在正常經營。這兩種閑置許可證的存在,造成了轄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總量“虛高”、許可利用效率不高等問題,造成了許可證資源的占用和浪費。所以,筆者就上面兩種情形談談如何才能有效確保退出,解決許可證不經營而閑置之難題。
對于第一種情形,持證人不再經營的,比如說房東已經將房子轉租給他人了,或者持證人與房東沒有達成租房協議,卻不來辦理注銷手續。這種情況下,法律法規沒有對持證人辦理注銷手續形成約束,所以這部分持證人即便已經喪失了該固定經營場所,一般也不會主動來注銷許可證的。對于這部分許可證,相關規定也沒有對這種情形的許可證注銷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部分許可證的注銷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固定各類證據:1、主動找到房東進行調查取證,通過制作詢問筆錄、復印原租房合同和現租房合同、采集證人證言等方式,證明持證人已經不再續租原許可證中登記的經營場所的事實;2、主動找到現在的承租人進行調查取證,通過制作詢問筆錄、復印現租房合同等證據方式,再次印證原持證人已經喪失該經營場所的事實;3、將持證人當初新辦許可證經營店面的面貌照片與新承租人經營店面的面貌照片對比,從側面印證持證人不再在此地方經營的證據。通過以上多方證據收集,充分證明持證人已經喪失原許可證中的固定經營場所這一事實,從而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51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這一規定,認定原持證人已經喪失了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一必要條件,從而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對于第二種情形,可以采取主動上門說服退出。這一方法需要專賣管理員在平時管理市場的時候積累豐富的經驗。考驗專賣管理員對自己所管轄范圍的經營戶的了解程度,甚至需要專賣管理員細致到了解每個經營戶的個性和特點,特別是對那些中途突然停止營業的經營戶,要做的不只是簡單的對其停止供貨,而是需要進一步的去了解該經營戶停止經營背后的真實原因。只有真正掌握了經營戶的特點、個性、停業原因等狀況,才可以更有把握的進行對癥下藥,去說服其主動提出注銷申請從而達到許可證的最終退出。在上門主動說服的過程中,事先需積極收集持證人的各種相關信息,調取當初申請許可證的檔案資料,然后親自上門找到持證人,耐心細致的宣傳講解相關的政策要求,針對其個人特性和所掌握的信息情況,運用好語言的藝術技巧,不能強求,不要激化。一旦說服成功,就立即將事先制作好的歇業、注銷等相關文書交由當事人當面簽字確認,并當場收回持證人閑置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從而達到該閑置許可證有效退出的目的。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