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有一些人對于煙草制品標識是否是“廣告”存在著誤區,甚至有些人認為,煙草產品包裝的標識是“起到宣傳作用”的“廣告”。實際上,這種說法可以說是完全是錯誤的。因為,煙草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是“起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商標的作用: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
實際上,商標法是專門針對商品標識進行調整的法律。根據《商標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的表述,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加強商標管理”,這就提到了“地名煙草標識”的作用了。
無論是煙民還是非煙民,你在進入便利店的時候,總會看到煙草產品上寫著諸如“黃山”、“白沙”等等這類的標識。這里大家看到的標識,并不是起到宣傳作用,而是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雖然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前半句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該款后半句明確表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我們在煙草包裝上所看到的地名,實際上就是已經超出“原有地名含義”而起到區分作用的“商標”。就拿“紅塔山”來說,原先的“紅塔山”實際上就是玉溪卷煙廠附近的景點。紅塔原先是白塔,山原來也是叫白塔山。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它的靜寂被完全改變了,當年的人們涌上白塔山頂,將白塔全部涂成紅色,白塔,在一夜之間紅得耀眼。從此,白塔更名紅塔,山也易名紅塔山,塔和山的歷史重新開始。
而經過50年的積淀,紅塔山成為中國卷煙最知名的品牌。因此,“紅塔山”也從一個“地名”變成了“足以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而理應受到商標法而不是廣告法的調整。
廣告:為了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
而廣告則不一樣。根據《<廣告法>釋義》中對于廣告的相關定義來看,我國目前的《廣告法》的調整對象是“商業性廣告”。而“商業性廣告”具備兩個特點:一是為了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二是要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發布;三是商業廣告具有有償性。從這三點來看,我們就會知道,“煙草產品包裝”上的“地名標識”是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僅僅是起到“宣傳”、“推介”作用的。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