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河南工人日報》報道
【案例】楊紅妹是一家酒店的服務員。某日晚上,10名顧客在楊紅妹負責服務的包廂就餐。快要結束時,其中一人要楊紅妹去拿一條“中華”香煙來,費用和餐費一起結算。 可當楊紅妹取煙返回包廂后,10名顧客早已逃之夭夭。月末酒店發放工資時,老板以其與所有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已明確規定“誰服務的顧客跑單,則由誰賠償所需費用”為由,扣除了楊紅妹全部1500元工資。老板的做法對嗎?
??? 【解答】老板的做法是錯誤的,他無權讓楊紅妹承擔賠償責任。
??? 首先,本案所說的勞動合同內容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即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的造成是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而且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要合法。而本案中顧客跑單并非服務員過錯。楊紅妹基于不明真相而根據顧客要求去拿煙,本身屬于履行職務,并不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消極怠工,更不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問題。另一方面,《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本案關于顧客跑單處理的合同規定,則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否有過錯,無論過錯大小,都必須承擔全部的經營風險,酒店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成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也無須對員工的經營活動擔責,這種轉嫁責任的做法明顯與之相違。
??? 此外,本案勞動合同所涉跑單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正因為本案所涉相關內容違法,決定了酒店有關轉嫁責任與風險的規定從一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即酒店不得以此要求楊紅妹賠償顧客跑單的損失。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也就是說,即使楊紅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酒店也無權扣除她該月的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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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