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戶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就要自覺接收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一般情況下,入戶檢查是最常見的監管方式。專賣稽查人員入戶檢查過程中,店主店員應當積極配合,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但遇到以下幾種情形,店主店員可以當場拒絕檢查。
拒絕一:單人執法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執法檢查、辦案必須2人以上,不允許單人執法。此規定也是煙草專賣執法“六條禁令”的首條禁令。在經營中,如果遇到單人進店檢查。不管其是否出示檢查證件,店主店員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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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劉女士在村口經營食雜店。一日,進來一位年輕人,出示檢查證,自稱市煙草專賣稽查隊的,要求進入柜臺檢查。劉女士信以為真,就讓那人進了柜臺。“檢查”完畢,那人離開店鋪,駕車而去。僅僅過了一天,劉女生就遇到鬧心事:顧客購買一條中華煙。拆開發現是假煙,要求退還。劉女士守法經營多年,不相信煙是假煙,便請來煙草稽查同志鑒定斷“官司”。稽查員老張見多識廣,調取監控,揭開謎底:自稱煙草局執法人員的年輕人原來是個騙子,進店翻動卷煙,趁劉女士不注意,實施了卷煙“調包”。
拒絕二:不出示檢查證
執法人員入戶進店檢查,應當出示執法檢查證件,表明身份。現實中,絕大多數執法人員都能做到這一點,但也有個別執法人員認為,和零售客戶常打交道混得熟了,沒有必要出示檢查證件。有的零售客戶覺得,執法人員是老朋友,熟面孔,每次查看他的執法證件,沒有必要,顯得生分。
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出示執法證件是執法程序的規定,也是依法開展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同時,查看執法人員執法證件,也能有效杜絕不法分子假冒執法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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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某縣煙草專賣稽查人員,平時攜帶執法證件。有一次忘記攜帶證件,便和同事入戶開展檢查。當時店老板不在場,店員陪同檢查。因該店存在違法行為,老板聞訊回店,以小王未出示檢查證件為由,拒絕履行簽字確認手續。后來,這件事雖然妥善處理。但給小王敲了警鐘:不論和監管對象是否熟悉,都要嚴格執法程序,自覺做到先亮證、后檢查。預防法律防線,同時,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零售戶有權拒絕檢查,維護合法權利。
拒絕三:檢查非經營場所
煙草專賣執法“六條禁令”明確規定:嚴禁檢查非經營性場所。何為非經營場所?指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場所,比如住所等。一般情況下,零售戶的經營處所與住所獨立。執法人員不可能檢查零售戶住所,零售戶也有權拒絕檢查之所。
但現實中,由于歷史原因,個別零售戶的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獨立,存在“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現象。這在農村市場和鄉鎮街道較為普遍。對于商店與住所連在一起的零售店,執法人員能不能全范圍檢查?
過去,由于認識觀點不同意,容易引發矛盾糾紛。如今,煙草專賣部門細化監管,制作經營場所示意圖,明確經營場所范圍,包括卷煙存儲倉庫、經營場所與非經營場所的連接通道等,便于執法檢查順利開展,預防法律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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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王退休后,在農村老家開了一家食雜店。商店和臥室在一起,庫存卷煙放在炕頭的衣柜里。一日,執法人員進店檢查,老王現場陪同。執法人員讓老王打開衣柜,發現三條非本店煙碼的違法卷煙。老王不愿接受處罰,便以執法人員檢查其炕頭衣柜(非經營場所)為由,投訴執法人員越權執法。后來,煙草局吸取教訓,責令老王將經營場所與住所分開,否則許可證到期不予延續,老王整改到位后,再也沒有和執法人員發生矛盾糾紛。
拒絕四:不開具先行登記保存單
在經營場所發現違法卷煙,執法人員按程序規定,要依法開具先行登記保存單,雙方其簽字確認后,將涉案卷煙帶回煙草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如果執法人員未開具先行登記保存單,當事人有權拒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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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劉和老楊進店檢查,在零售戶薛某的煙柜里發現了3條亂渠道進貨卷煙。當打開夾子,開具先行登記保存單時,卻發現先行登記保存單剛好用完。零售戶薛某以此為由,不讓執法人員帶走違法卷煙。當然,沒有攜帶執法文書,執法人員也不可能違法程序。于是,小劉打電話,讓另一組同事送來先行登記保存單,確保執法順利進行。
總之,專賣執法有禁令。國家煙草專賣局出臺的“六條禁令”:
(1)嚴禁不出示證件執法或單人執法。
(2)嚴禁打人罵人和侮辱、為難管理對象。
(3)嚴禁配備警械執法檢查。
(4)嚴禁違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檢查非經營性場所。
(5)嚴禁索要、收受管理對象的禮金、財物或接受宴請。
(6)嚴禁酒后執法或駕駛機動車輛。
作為被監管對象,如果在日常經營中遇到執法人員違反以上六條禁令的,可以拒絕檢查,必要時還可以向煙草部門投訴。你了解了嗎?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