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在北京市某高校附近開一家小商鋪近十年,銷售日用百貨商品。閑暇時分,從一些導游、中間商進一些香煙對外銷售。然而張某一直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香煙。2017年5月,張某被公安機關和煙草專賣局聯合執法查獲。經搜查店鋪及車輛內獲南京、黃鶴樓、中南海等品牌的香煙800多條,案值20余萬元。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載明,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刑法中,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而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該司法解釋,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香煙金額較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溫奕昕律師主要從量刑情節為張某辯護:
第一,張某經營香煙金額不大。非法經營罪屬于數額犯,依法應以犯罪數額作為判定犯罪情節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標準。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張某所查獲香煙有20余萬元,張某經營香煙金額不大,對張某在法定刑度內酌情從輕判處刑罰。同時,張某的香煙未售出未流通,并未造成社會危害。
第二,張某經營煙草并沒有造成國家損失,對社會危害小。張某采購香煙是從通過有批發采購香煙資質的中間商預訂,然后中間商再向煙草專賣局訂購。因此張某采購煙并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煙草銷售量越小,對國家煙草專賣秩序損害影響小。且張某未對市場造成沖擊,也未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張某銷售的是真煙、進貨渠道、方式、零售均符合煙草公司規定,其實質和有證的經營戶一樣經營。
第三,張某主觀惡性較小,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張某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戶已辦理合法《營業執照》。商戶只有10平方米,為了養家糊口才銷售香煙。煙草的特點是高基數低利潤,雖然數額很大,但是張某牟利非常少。如果再除去正常的開支,純利潤就更少。
第四,張某坦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張某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改過自新的愿望強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五,張某平時表現較好,屬于初犯,偶犯。張某以前未受到任何處分,無違法犯罪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法庭酌情采納了溫奕昕律師辯護意見,對張某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