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提交了資料申請煙草證。隨后,煙草局相關工作人員到我的零售店實地考察。核查結果是:因為店與家不獨立,所以不符合辦證要求。請問該結果是怎么判定的呢?”零售戶張先生提出了這個疑問。
相信不少零售戶都碰到過上述問題,今天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案例
不久前,張先生將房間隔出一塊區域,添置了幾個貨架,并辦理了營業執照。他臨時將連接生活區和經營區的通道堵上,隨后申請了辦理煙草證,當時瞞過了工作人員的現場勘驗,領取到煙草證。工作人員在后續檢查中發現,其經營場所與現場勘驗時不符,故收回其煙草證。
以案說法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張先生的經營場所與居住區不獨立,不符合辦證條件。
擁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是辦理煙草證的條件之一。但其實,“固定”和“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固定”經營場所,得有具體門牌號
固定經營場所的定義是:經營場所應當具有確切的門牌號碼地址。這可以通過提供有效的房產證、租賃合同,或有關部門開具的書面證明加以確認。
固定經營場所是相對臨時的、不固定的場所(流動攤點、集市、展銷會、臨時建筑)而言的。
二、“獨立”經營場所,與住所不連接
“獨立”經營場所的定義是:經營場所自成一體,不與其他場所有直接連接。現在普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住所與經營場所混用。
有些零售客戶直接把店當家,既在此經營又在此生活居住。
但其場所主要用途是用作經營,故一般認定為經營場所。
2、住所與經營場所連接。
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
1)農村的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間有門相連;
2)城鎮的上下樓,一樓經營煙草專賣品,二樓住宿生活,經營場所與住所是同一出入口或者直接相連通。
這兩種情況均不符合經營場所與住所相獨立的要求,不符合申請辦證條件。
對于是否與住所相獨立的認定,煙草部門將在實際核查中,通過對經營場所繪制平面圖作為依據。各地對煙草證辦理的政策有所區別,請大家以當地煙草局為準!
在此,還要提醒各位零售戶,及時停止“利用店、家相連做掩護,給渠道外卷煙和假冒走私煙留下了不法通道”的行為,別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哦!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