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客戶王先生問:我有一個朋友的便利店準備轉讓。我接手過來后,能否持有原煙草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
煙草局工作人員答: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同時,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
因此,您持有您朋友的煙草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屬于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如果您接手朋友轉讓的便利店,原許可證持證人應向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原許可證注銷后,請您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新辦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