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時,發現持證人李某在其經營的佳琪超市內東北角處,安設了床鋪、廚房用具等生活設施,造成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執法人員依法對李某進行了問詢,李某對此行為供認不諱。
坊子區局隨后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條件”為由,對李某做出了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決定。
李某為什么會被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還有哪些情況會被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呢?
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的十種情形: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上述第一項的規定。對此,《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給予了明確的解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一)因持證人原因導致不再具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二)因持證人原因導致經營場所條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當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三)因持證人原因導致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不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
(五)超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準的許可范圍經營的;
(六)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八)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李某在店內安設了床鋪、廚房用具等生活設施,造成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符合第一項“因持證人原因導致不再具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規定,因此被當地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如果他拒不執行,則會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