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市民王先生花5999元從某網上商城購買了一部新款手機。收到貨后,王先生發現手機有故障,便通過某快遞公司將手機及原包裝盒一起郵寄給商家更換。上門取件時,快遞員并沒有查看包裝盒內有沒有手機,也沒有提示王先生貴重物品可以保價。商家簽收快遞時,發現包裝盒內并無手機,在與快遞公司核實后,確認手機系在郵寄過程中丟失。
王先生要求快遞公司照價賠償損失,快遞公司卻認為王先生填寫快遞單時未選擇保價,且快遞公司不能確定在收件時包裝盒里是否真的有手機,只能根據運單約定,按照王先生實際支付快遞費的5倍進行賠償。
寄遞物品沒保價,如果丟了,就只能吃啞巴虧嗎?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及《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運輸、寄遞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快遞員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王先生托運的貨物進行開封驗視,具有過失。快遞公司辯解不清楚收件時手機有沒有在包裝盒內的理由無法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在取件過程中,快遞員未告知王先生相關保價規則,也沒有提醒王先生貴重物品可以保價,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保價便不賠償的條款對王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快遞公司不能據此要求減輕賠償責任。所以,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王先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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