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進入8月份以來,有媒體接連報道了幾起超市或零售店因非法經營被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案例——
8月3日,有媒體報道說,東莞市黃江加木日用品店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廣東省東莞市煙草專賣局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根據公告內容,2024年4月28日,東莞市煙草專賣局收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3)粵1973刑初3333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黃木加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判銷售偽劣產品罪。東莞市黃江加木日用品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因此取消黃木加經營的“東莞市黃江加木日用品店”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東莞市鳳崗尚興百貨店近日也被報道說,因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被廣東省東莞市煙草專賣局罰款7825.5元。
根據公告內容,2024年5月9日,根據群眾舉報,東莞市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在“東莞市鳳崗尚興百貨店”經營場所內,現場查獲21個品種合計102條假冒名牌卷煙。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構成了違規行為。處罰內容為:一、責令停止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處以違法銷售的卷煙總值17390元45%的罰款7825.5元,并對非法銷售的卷煙102條予以公開銷毀;二、取消葉贊尚經營的“東莞市鳳崗尚興百貨店”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廣州市荔灣區麗基超市因近日也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處罰兩次以上,被廣州市荔灣區煙草專賣局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對此,有零售戶詢問:我經營的食雜店依法取得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尚處于有效期內。但近期市煙草專賣局卻因為我非法經營罪被判刑了而取消了我的卷煙經營資格,這合法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先要了解一下,具體在哪些情況下,零售店會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局相關工作人員回答說——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發生下列情形的,煙草專賣局可以取消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所以,針對上面零售戶的疑問,煙草專賣人員的回答是: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取消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上述零售戶于近期被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此,煙草專賣局的做法是合法的。
那么,一旦被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還能有機會再次申請嗎?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 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 中、小學校周圍;
(三)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 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一般來說,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屬于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如果你煙草專賣局責令暫停煙草業務,能進行申辯嗎?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煙草專賣局在作出撤銷、撤回及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及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等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人或者持證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充分聽取并作出解釋說明。因此,零售戶可以就被責令暫停煙草業務事宜提出陳述、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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