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官網更新了《電子煙行政許可和產品技術審評有關問題的解答》。
電子煙行政許可和產品技術審評有關問題的解答
按:《電子煙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3月11日發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電子煙》國家標準已于2022年4月8日發布,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2022年5月5日以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逐步推進電子煙市場主體行政許可、產品技術審評等工作。現就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各類市場主體電話咨詢、網站留言集中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電子煙行政許可和產品技術審評做了哪些工作,進展如何?
答:《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發布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印發了相關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辦事須知,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對電子煙各類市場主體許可證發放和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有關政策的宣傳培訓,及時解答了一些市場主體提出的問題,并提供了相關指導和服務。
目前,電子煙企業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企業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進展順利。自2022年5月5日起,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始接受存量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受理電子煙批發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并開始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申請進行初核、審核。近期將審批發放一批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準符合條件的電子煙批發企業的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變更。從2022年6月1日起,開始受理存量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證申請,審核合格后,陸續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電子煙》國家標準經過兩輪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4月8日正式發布,給電子煙生產企業充足的時間按照《電子煙》國家標準進行產品合規性設計、完成產品改造。目前,多數電子煙生產企業已按時填報產品技術審評申請,及時送檢、送審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機構正在按程序開展產品審評工作,總體進展順利。但個別電子煙生產企業送檢、送審的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如:果味、涼味、糖果味等),這類產品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不能通過產品技術審評。按規定,只有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才能進入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過渡期結束后,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上市銷售。
二、存量電子煙企業能否同時開展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與產品技術審評申請?
答:存量電子煙企業可以同時開展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與產品技術審評申請。按照《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正式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具備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
電子煙生產企業申請產品技術審評可以“三同步”:一是同步在產品技術審評系統填報申請;二是同步向產品檢測機構送檢產品;三是同步向技術審評機構提供送審產品。電子煙企業送檢、送審產品應當保持一致,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不得出現煙草口味以外的其他風味(如:果味、涼味、糖果味等)。相關技術機構對送審產品的電子煙企業開展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指導電子煙企業補正相關技術內容,做好申請的相關技術工作。
三、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能否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答:依據《電子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電子煙生產企業不得通過電子煙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過渡期結束后,電子煙生產企業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的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四、電子煙稅收政策何時出臺?
答:據悉,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按程序推進。
五、如何了解辦理電子煙零售許可的相關信息?
答:為規范電子煙零售許可管理,明確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要求,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于2022年4月15日公布了《關于電子煙零售點布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并于4月25日發布《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許可證辦事須知》,明確了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申請許可證需了解的相關信息。近期各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線上、線下多種途徑主動向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和公眾宣貫電子煙許可管理政策,指導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申辦電子煙零售許可。各地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證場所也依法公示辦理電子煙零售許可相關信息供公眾查詢。此外,公眾還可通過撥打服務熱線12313進行政策咨詢或者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咨詢。
六、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建設進展情況如何?
答: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主體功能已經建成,在部分區域和企業采用試點方式完成了驗證。2022年6月15日平臺將如期正式運行,屆時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各類電子煙市場主體應逐步上平臺進行交易和結算。同時,電子煙進口企業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應逐步通過平臺進行備案,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應逐步通過平臺進行備案。
七、外觀與卷煙近似的“固態電子煙”等產品如何管理?
答: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有關新型卷煙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國煙法〔2022〕61號),外觀與卷煙近似,內部包裹絲、末、粒狀等物質且通過加熱釋放出含煙堿(尼古丁)等煙氣的“固態電子煙”等產品屬于加熱卷煙。加熱卷煙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入卷煙管理。我國目前未批準加熱卷煙在境內上市銷售,任何市場主體不得非法經營加熱卷煙。
來源:國家煙草專賣局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