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件,四名被告人因參與買賣經營劣質電子煙,均被判處緩刑,并罰款10000-30000元。
2023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郭某、姚某某、盛某某和巫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參與買賣經營劣質電子煙。
其中,郭某向上家5次購買電子煙進行銷售,進貨金額共計230700元,違法所得共計40166.92元;姚某某參與3次,進貨金額164750元;盛某某參與1次,進貨金額112500元;巫某某從郭某處進貨一次,進貨金額66000元,違法所得24500元。
2023年6月5日,郭某在蕪湖市某小區取貨時,被當場查獲;2023年6月7日凌晨,上家將電子煙發往蕪湖,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案發后,被告人郭某、盛某某、巫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姚某某主動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郭某、巫某某均退出個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姚某某、盛某某和巫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無證經營偽劣煙草專賣品,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郭某、盛某某、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