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規范煙草專賣執法資格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于2015年9月印發《煙草專賣執法資格管理辦法》(國煙法【2015】240號)。此次對《辦法》修訂,總條目增加2條,為50條。內容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增加免于考試的情形(第八條,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全面推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對于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律師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的人員,免于參加公共法律知識考試,只參加煙草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對于參加并通過省政府組織的執法考試的,也認可其公共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只要求其參加煙草專業法律知識考試。
(二)將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的學歷條件(第八條,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由高中文化程度修改為大專文化程度,以適應依法行政對行政執法人員基本素質的要求。同時,在附則中增加第四十七條,已經取得煙草專賣執法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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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化檢查證應載信息(第十六條,檢查證樣式)。簡化檢查證背面應載信息。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工作單位和檢查區域是一致的,因此刪去“檢查區域”項;由于檢查證的有效期管理由各省級局自行規定,國家局不作統一規定,因此刪去“有效期限”項。
(四)嚴格申領程序,完善使用管理,增加年度審驗(第四章、第五章)。細化國家局與基層各級局在申領時的職責分工,明確列出申領時需提交的材料清單;加強動態管理,完善補領、換領、暫扣、撤銷以及收回條件以及程序;將每3年對檢查證和徽章進行一次審驗變為年度審驗,并進一步明確審驗內容,確保資格管理形成閉環。
(五)增加有關跨行政區域執法時資格管理的規定。修定稿第二十七條:各級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在本機關職權范圍內開展跨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行動時,必須經書面授權并公示。未經授權和公示的,執法人員不得跨行政區域執法。國家煙草專賣局組織執法行動的,需經國家煙草專賣局主要負責人簽發書面授權并公示;省級煙草專賣局組織執法行動的,需經省級煙草專賣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并公示;地市級煙草專賣局組織執法行動的,需經省級煙草專賣局授權并公示。省級煙草專賣局和地市級煙草專賣局每年組織的跨行政區域執法行動原則上不得超過4次,每次行動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如確因工作需要超出上述要求的,需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
相關鏈接: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執法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