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瑞金市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瑞金市煙草專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
(七)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八)申請人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農藥、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揮發可能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
(十一)中小學、幼兒園校內及與中小學進出通道口距離50米以下范圍內、與幼兒園進出通道口距離10米以下范圍內的;
(十二)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黨政機關內部;
(十五)一個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十六)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七)不符合本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般區域新增零售點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一類區域零售點間隔距離20米以上;
(二)二類區域零售點間隔距離30米以上。
第七條 下列區域的新增零售點除符合所在區域布局標準外,還需符合以下標準:
(一)二類區域范圍內的行政村,每個村民小組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不含臨街店鋪)的零售點可設置2個;
(三)旅游景區內的零售點可設置2個;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可設置2個零售點;
(五)縣級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內(含售票廳、候車廳、大廳區域內各通道及走道)可設置2個零售點。
以上區域現有零售點總數達到規定數量的,不再新增零售點。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五條情形的,可適當放寬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限制: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瑞金市煙草專賣局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第六條、第七條限制;
(二)單層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4個以上相連貫通經營店面的商場、超市可設置1個零售店,不受第六條、第七條限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放寬限制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本規定中“距離”是指擬申請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或中小學、幼兒園)之間行人可通行最短距離。以擬申請點與參照點之間相距最近出入口或進出通道口邊緣為測量起止點,測量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一類區域”是指206國道、七彩大道、896鄉道所包圍區域及瑞金市經濟開發區所覆蓋范圍和各鄉鎮圩場所覆蓋行政村;“二類區域”是指除“一類區域”以外的瑞金市行政轄區。
瑞金市煙草專賣局將根據城鄉規劃及經濟發展等情況,對“一類區域”、“二類區域”的范圍適時調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營業面積”是指營業區域面積,不包括辦公區、廚房、員工操作室、相對獨立的倉儲等消費者無法進入的輔助設施區域面積。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村”是指依法設有村民委員會的村一級單位或組織。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封閉式”是指區域外圍有固定圍墻或隔離障礙,實行保安執勤對出入車輛和外來人員進行登記盤查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當核查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瑞金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瑞金市煙草專賣局將根據本規定的實施情況,結合轄區實際,適時對本規定內容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的《瑞金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