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實踐中,煙草部門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的留置送達的使用存在一定困惑,適用留置送達時不規范甚至錯誤,那么,留置送達到底應該如何規范使用呢?
【問題分析】
一、關于留置送達的相關規定
煙草部門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可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年修訂)第五十五條,該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根據該條規定,適用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是“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即只有在發生受送達人“拒絕”情形時才能適用留置送達。該條只規定了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但對于具體如何“留置”、“留置”的方式方法并未詳細規定,需要我們參照其他法律規定加以明確。
《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八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結合上述規定可知,適用留置送達時有“1個前提”、“2種方式”。
二、留置送達的“1個前提”
適用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是“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這里的“拒絕”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明明在家卻拒絕開門、當場撕毀送達文書等。具體情形可參照以下實務案例中法院的觀點:
1.受送達人避而不見可視為“拒絕”。
《民事審判實務問答》(2021年7月)中明確:如果有證據表明受送達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卻避而不見,即可認為屬于“拒絕接收訴訟文書”,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留置送達。但是,如果受送達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屬,確實不在其住所內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2. 經通知受送達人拒不到場可視為“拒絕”。
在(2019)最高法行申959號案中,最高院認為,結合證據能夠證明區規劃分局在進行送達時,因西部家具廠的負責人拒不到場,在當地基層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簽字見證下,區規劃分局將《限拆決定》于當日在西部家具廠大門處進行張貼公示,并拍照留存,其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3. 受送達人單純未接聽電話不能視為“拒絕”。
在(2019)京01行終1138號案中,法院認為,留置送達是直接送達存在困難或障礙時的補充送達方式,適用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拒絕接收處罰決定書,且應當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員作為見證人,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撥打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未接聽電話,僅此不足以證明該公司拒絕接收處罰決定書,現場筆錄載明的見證人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工商分局的留置送達不符合法定要件。
4.受送達人經常場所已關閉的不能視為“拒絕”。
在(2017)蘇0611行審12號案中,2016年,因被執行人經營場所已關門,無工作人員在場,申請執行人環保局工作人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張貼在被執行人公司經營場所門口。法院認為,適用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明確表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環保局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公司拒絕接收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據。而事實上,申請執行人環保局工作人員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被執行人公司已關門,申請執行人并未向被執行人送達。
三、關于留置送達的方式
當具備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時,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進行“留置”:
一是邀請見證人,即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二是記錄送達全過程,即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適用留置送達時應全過程記錄送達的過程,包括送達的具體地點場所、現場受送達人拒絕情況、受送達人的相貌、送達人的權利義務告知、送達人與見證人的簽字、送達文書的留置地點等重點環節。
留置送達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的一種補充方式,有效彌補了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拒不接受法律文書的不足,行政機關在充分理解留置送達的相關規定后,當滿足留置送達的條件時可積極適用。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