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W縣持證商戶陳某,把店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標語撕掉了。W縣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在開展市場檢查時,發現該問題并重新幫陳某粘貼了警示標語。不料,陳某再次撕掉。后來,專賣執法人員多次為陳某講解相關法律規定,督促其恢復標語,并告知他如若不能及時恢復將會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可陳某拒不改正。在多次告知無果后,W縣煙草專賣局對陳某作出處罰,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分析】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持證人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禁止銷售標志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本案中,陳某將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標語撕掉,且經批評教育后拒不改正。因此,W縣煙草專賣局對其作出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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