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朋友圈的廣泛使用,促生了微商這一行業商戶。隨著互聯網社交平臺的發展,現在,微商是越來越普遍了,快捷、方便、低成本是微商迅速走紅的原因,但是大家可知道并非所有商品都能通過微商進行銷售的,下面就由刑事律師給大家解答一下李某這件非法經營罪。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李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況下,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大量購買中華、熊貓、和天下等品牌卷煙,再通過微信將價值20萬余元卷煙賣給下線劉某。而被告人劉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煙代理商”。他通過微信對外銷售,與網友談妥品牌及價格后,通過快遞發貨甚至同城當面交易。截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已非法售出各類香煙10萬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網絡社交平臺非法售賣香煙,其行為已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劉某均辯稱,自己并不知道在微信上銷售香煙是犯法的。法院對判決被告人李某和劉某非法經營罪成立,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律師點評:
我國有許多資源、物品實行的是政府特許經營制度,也就是說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專營或者經過政府授權才能買賣。煙草就是這樣的特殊商品,銷售煙草必須遵守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進行銷售卷煙的行為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對涉案數額較大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該案也是利用網絡犯罪的典型案例。
生財不僅要有道還要守法,發達的信息網絡不應成為打法律擦邊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李某、劉某正是以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環節,可以逃避偵查,最終自食其果被判刑。再者,對法律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量刑,故李某、劉某辯稱自己不知道微信上買煙犯法并不能逃脫責任。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