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的出臺,給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其對在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先行登記保存”的法律性質及其可訴性問題認識,對如何正確的行使行政執法權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先行登記保存是一種行政行為,當無爭議,但對于其具體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尚存不同認識。有人認為它是一種對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行為的一種,也還有人認為它是是行政執法中重要的證據保全措施,更有人認為,先行登記保存與行政強制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都有著較大的不同,不能籠統的將其歸類為他們的表現形式,它其實就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的一種程序性職權,屬于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程序中的一個特殊環節。此外,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可訴性問題同樣是存在不同觀點,這些爭議的存在,給先行登記保存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過程的具體運用帶來了諸多困惑和不便。筆者下面將結合最新頒布的《行政強制法》條文中體現的法律精神和釋義,就煙草專賣執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性質及可訴性問題進行論述,以期對煙草執法實務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及在我國的研究現狀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要認定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對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就必先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從理論的角度上講,大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兩種認識:第一種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指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強制的下位概念,與行政強制執行相并列;第二種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的過程中采取不同種類、不同形態的強制手段的綜合概括,是對“眾多強制方法、手段概念的抽象”。筆者認為這兩種認識都其合理性,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概念應該是這兩者觀點的綜合。新頒布的《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給行政強制措施定義為:“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這種定義正體現了以上兩者觀點的綜合概括。
(二)行政強制措施在我國的現狀
1.理論研究現狀。我國法學界對于行政強制的結構理論的認識又存在兩種學說:一是“二行為說”,二是“三行為說”。“二行為說”認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兩種行為;“三行為說”認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行政上的即時強制和行政調查中的強制三種行為。這兩種觀點在我國理論是實務界都各有支持者,但主張“行政強制”既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第(2)項的規定清晰的表明行政強制措施是與行政處罰相并列的具體的行政行為的一個種類,和第66條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分別規定就是這一觀點在法律上的初步體現,而新頒布的《行政強制法》則進一步明確的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從而在法律上最終采用了“二行為說”,做到了立法概念和法學概念之統一,這也就肯定了第一種認識的正確性。而《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2款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這一定義實質上就是體現了第二種認識中“行政強制措施是眾多不同種類、不同形態的強制方法、手段的綜合概括”。因此可以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綜合了這兩種認識意旨,充分的吸收了我國法學界多年來的理論研究成果,統一了理論和實務界的認識。
2.立法實踐現狀。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歷時十多年的醞釀、調研、起草、審議和修改的《行政強制法》立法終于破繭而出,極大的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也標志著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的法治化框架得到確立。《行政強制法》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行政法律的立法經驗,著力聚焦解決行政強制“散”、“亂”、“軟”等三大突出問題,努力統籌協調處理好行政權與公民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中央立法權與地方立法權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公正與效率等若干基本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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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