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在辦理涉煙違法行政處罰案件時,違法主體認定關系到處罰對象的準確性,而違法主體并不要求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筆者以為,認定違法主體應圈定那些直接或具體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或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卷煙經營戶應按照煙草證上的字號名稱為當事人。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卷煙經營戶是當事人的一種特殊形式,通過了法人登記就等于確定了一個法定主體,它有別于自然人。如果以煙草許可證上面的經營者為主體,而實際經營人與證上法人不符合,辦案人員在實際操作上就會帶來不可逾越的障礙,此時,授權委托書必須作為一個重要的物證加以存在。所以,以煙草證登記的個體經營戶名稱或字號為主體,一方面是承認其卷煙市場準許經營地位,另一方面是要避開對罰款實際承擔者不易認定的問題。
二、分店、加盟店也可作為違法主體。分支機構的承擔責任與獨立承擔責任不同,因分店或加盟店,他的分支機構有獨立的法人代表,所以應當獨立承擔責任。
三、無證經營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在一般卷煙零售行業來說,該無證經營卷煙項目的違法主體多為個人,但也有經營者、開辦者、投資人為公司、企業、分公司的,當事人就是該公司、企業、分公司。那些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但在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中,可以通過案件調查和審理出為那些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持證經營者,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四、涉嫌無證運輸及非法托運主體的認定,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等屬于典型的無證運輸煙草制品行為,但是,就是在法定準許的數量之內,該主體不僅沒有任何相關證明,且被查時也不在案發現場,并繳付了非法托運費用,這類主體的認定也是至關重要的,也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當然如果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也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五、共同違法主體。同一違法行為是由幾個主體共同實施的,當事人為數人。作為一個案件,處罰決定書只做一個,處罰決定應是對共同違法人作出的。
六、同一事實中的不同違法行為。應按照每個違法主體的不同行為性質分別立案,分別下達處罰決定,就是所說的另案處理。如在某店里一次性查獲同一渠道或噴碼的卷煙50條以上的,不僅可以處罰該違法主體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以對向該店提供貨源的,涉嫌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予以調查取證,證據確鑿后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這些應當同時分別處罰。另外,租賃煙草專賣證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都要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