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轉自《新煙草》
【案例】
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王某涉嫌經營非法卷煙的商店進行監控,發現王某經常從家中提取大量卷煙,送往其商店隔壁的縫紉鋪進行秘密銷售。經過數日外圍的查證,2011年8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持煙草管理行政執法證及檢查證,對王某的住宅、商店及其相鄰的縫紉鋪進行檢查。在王某母親在場的情況下,從住宅檢查出6個品牌的卷煙計37條。另外,在縫紉鋪也查獲12條卷煙。經現場勘驗,發現所有卷煙王某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歷,也無當地煙草公司的印章,遂予以暫扣。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當地煙草專賣局侵宅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返還所扣卷煙。
【爭議】
王某認為,即使自己住宅是存儲卷煙的場所,被告在無公安機關配合并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也不得進入搜查。由于被告非法侵宅,故其所扣卷煙應予返還。
煙草專賣局認為,原告在其住宅藏匿非法卷煙證據充分,原告住宅已僅非居住之地,同時也變成了非法卷煙的存儲場所。被告依據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權對住宅進行獨立檢查。
【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執法中住宅檢查權的行使問題。行政機關能否獨立行使住宅檢查權,在理論上及實務中均存有一定爭議,該問題較為普遍和突出,給執法部門的查證工作帶來一定困惑。
一、掌握王某住宅存儲大量涉嫌非法的卷煙,是煙草專賣局得以行使住宅檢查權的事實要件。
煙草專賣局根據投訴,采取監控、守候、跟蹤等調查手段,掌握了王某住宅確存有大量涉嫌非法的卷煙。在證據較為充分的前提下,基于王某成年親屬在場的情況,持執法證件,對王某住宅進行檢查。縱觀全案,煙草專賣局的檢查行為并非盲目。公民住宅作為一種特殊的場所,行政機關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草率行使檢查權,否則極易陷入尷尬兩難的處境。本案中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在于煙草專賣局大量而扎實的前期查證。確鑿的證據使得王某在大量被查獲卷煙的現實面前,難以自圓其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是煙草專賣局得以行使住宅檢查權的法律要件。
本案無可爭議的事實,在于王某的住宅已淪為存儲非法卷煙的重要場所。王某的行為可能有礙正常有序的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更加明確地規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從上述法律、法規條款不難看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基于法律法規授權,已取得了對違法案件當事人“存儲”卷煙場所的檢查權。因此,本案煙草專賣局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之上,對原告存儲大量卷煙的住宅行使檢查權,有法可循。
三、行政執法中住宅檢查權的合法行使,有別于憲法或刑法所確立的不法侵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縱觀全案,煙草專賣局在已掌握確鑿證據,且有王某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持執法證件對其住宅進行檢查,該強制措施的實施顯無主觀惡意,且為依法檢查,不屬于“非法侵入”。這與憲法或刑法所確立的不法侵宅之義,應有性質上的根本區分。考慮到煙草、工商以及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執法的特殊性,為防止相對人利用住宅進行違法活動的可能性,有必要賦予或認可行政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對相對人住宅的檢查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