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某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對一個零售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商店正為他人代銷一盒蘇煙,該盒卷煙包裝粗糙、商標印刷模糊,初步認定為非法生產的卷煙(即假煙)。由于該零售戶非主觀故意違法,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寫下了保證書,專賣執法人員僅對當事人進行了口頭警告,并將假煙予以當場銷毀(撕毀)了結。后零售戶向上級投訴,反映執法人員將其卷煙撕毀,要求賠償損失。
也許有人認為執法人員的做法并無過錯。因為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當場表示認清違法事實,以教育的方式足以達到管理目的,也就無須啟動任何行政處罰等法定程序,且僅僅因為一包假煙而實施行政處罰,太過麻煩,且當場銷毀僅僅是一種行政處理,既不是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處罰,故此種作法基本上是合法、合理的,僅僅存在對煙的真假這個事實未有法定的鑒定程序而已,至多算是程序上的暇疵,怪只怪零售戶出爾反爾,故意找茬。
下面就銷毀的法律屬性及法定程序、執法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執法質量與效率的關系等方面對該案進行剖析探討。
行政管理中的銷毀,簡單地從字義來講是指對行政管理的標的物用火燒、掩埋、碾壓等方式來改變其外觀、形態、性狀和原有用途,而作為行政管理的措施之一,它必定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必定履行相應的程序。
上述事件中銷毀假煙的法律屬性應是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理。行政處理、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實質、對象、結果等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強制措施是對相對權利的臨時性羈束,不必然確定有無違法行為作為對象,如登記保存措施,僅僅是臨時性的證據保全措施,而不是對物品的最終處理決定,也不代表相對人一定存在違法行為,而行政處罰是對相對權利的最終處分,具有不可回轉的性質,一定要有違法行為這個基礎。有從這里看,因銷毀假煙是最終性的處理,所以廣義的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他包括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等等,而這里所說的行政處罰是狹義的,僅僅指對物品的處置。對卷煙的銷毀包括二種情況,一種是對已沒收的卷煙進行銷毀,一種情況指直接進行銷毀,也就是說卷煙銷毀可能是具有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兩重法律性質的行政行為,它應當以行政機關是否對非法財物以法作出評價為界限分為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理。沒收和銷毀是彼此獨立的行政處罰種類,沒收后銷毀是由行政機關對已掌控的物品的處理,符合行政處罰的要件,而直接銷毀是是對相對人實施的制裁性措施,應屬于典型的行政處罰。銷毀在在不同的語境、處境下,其屬性是不同的,簡單地以行政處理來定性銷毀卷煙是不全面的。此案中的銷毀沒有沒收這個前置程序,就只能屬于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六十二條是法律責任中針對違法經營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的處罰條款,所以說銷毀亦是獨立的行政處罰種類,只不過應歸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既然此案中的銷毀是行政處罰,所以銷毀行為必須要履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否則銷毀這個行政行為就失去了合法性這個原則,無論其出發點是什么都逃不脫濫用職權的牢籠。
對于銷毀的程序,必須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其中一個必要條件是“處以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簡易程序案件中的處罰種類只能有罰款和警告,只要案件中存在此二種以外的處罰種類均應適用一般程序,所以在銷毀應該適用一般程序自不待言。該案中,執法人員當場銷毀行為無一般程序來支持,縱然以簡易程序來考量,也未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所以其行為是違法的。
誠然,對于一盒假煙而適用繁瑣的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從行政管理效率方面來考慮,確實沒有必要,但行政處罰或處理方式的性質是不可能以非法財物數量的多少而發生改變的,即對此要么不給予任何處罰,要么就應按法定程序處罰,提高執法效率以損害執法質量的代價來獲得不可取的。
筆者認為,針對特殊的的行政管理案例,應從執法技巧上思考,努力做到合法與合理兼容、質量與效率齊飛。對于此案的處理也可以尋求更為妥善的辦法。比如,在充分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口頭上的警告和指導教育,在爭得當事人配合和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自行將假煙銷毀,執法人員對處理情況作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這樣,既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又避免了行政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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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