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在行政處罰案卷中常會發現一些數字使用不當的問題,下面將常用的一些情況進行了整理,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規范使用文字與數字,不斷提高案卷的制作水平與質量。
一、下列情況使用漢字
1、引用法律的條、款、項:如其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條、款用漢字。
2、處罰文書尾部的時間: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尾部應注明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而不寫2012年2月4日。
3、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如一律、星期二等。
4、相鄰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連用的數字間不用隔開)。
5、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的詞語,如十幾天等等。
二、下列情況使用數字
1、案號,如:清煙專罰處[2011]1號。
2、地址、門牌號碼,如:鳳儀街19號。
3、除處罰文書尾部時間外的公歷年代、年月、日和時間,如:20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我局接到舉報……
4、涉案物品的數值,如:查扣卷煙20條,其中蓋紅河12條、黃紅梅2條、紫云6條。
5、引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時,原條文用阿拉伯數字的。
罰款除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采用漢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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