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實踐中的涉煙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來自于煙草專賣執法部門的移交,此類案件一般由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先期調查,并已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由于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案件中證據收集程序不同、訴訟目的不同、證據指向的法律不同等原因,實務中常出現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的過程中遭到律師、審判人員的質疑,進而影響案件的順利進行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追刑。為了確保辦案質量,如何更有效地銜接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使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在訴訟階段得到更全面的轉換和固化就成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現狀
在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實踐中,目前主要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執行。盡管該《規定》第六條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的材料做了規定,但由于該規定本身存在規定不完整的問題,如:只規定移送后的時限,沒有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期限;在處理上以罰款折抵罰金造成行政執法部門采用先罰后移;移送缺乏標準,移送的程序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使其在實踐中執行起來難度較大。
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法有效銜接的原因分析
1、行政執法的取證主體和刑事司法取證主體的不同
偵查權是法律賦予公安司法部門特有的權力,如果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證據直接使用,勢必造成取證主體不合法的問題,主體的不合法直接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反之,如果不將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作為刑事司法程序的證據,案件移送后再由公安機關重新收集證據,又會面臨以下困難:
一是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案件發生時遺留的證據往往已時過境遷,再次收集往往錯過取證的時機。取證的最佳時機喪失,就有可能出現證據的滅失或被人為的破壞,重新收集證據成為不能。
二是移送案件多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專業職能關系密切,有些涉及行政部門的專業性知識,只有具有專業知識的行政執法人員才能解決。公安機關不依靠行政執法機關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重新收集證據則困難重重。
2、行政執法的處罰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要求不同
行政執法的處罰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要求不同,行政執法屬于行政權運作范圍,執法目標在于行政效率;而刑事訴訟屬于司法權運作的范疇,更加關注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前者要求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注重行為的形式評價;而后者要求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處罰性,側重行為的實質危害性的評價。因此,在證據的要求和證明標準上兩者具有較大差別。
按照行政執法的標準收集的證據難以適應刑事司法證據的嚴格性要求,因有關規定對其如何轉化沒有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造成證據銜接上的困難。
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證據和刑事司法制裁的證據收集程序不同
相較而言,刑事司法證據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執法的證據收集程序嚴格。例如,對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取證主體,行政執法一般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取證,而刑事訴訟的證據一般應由偵查人員取證。此外,對于取證程序,兩者有如下不同:
(l)詢問方式要求不同。刑事訴訟中,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單獨進行。而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多個證人、被害人共同詢問的情況。
(2)詢問地點存在差異。在刑事偵查階段,偵查人員應當到證人的住處或者學習、工作的單位進行詢問。必要時,也可以用傳票通知證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司法機關接受詢問。而行政執法,則一般沒有詢問地點的規定。
(3)權利告知存在差異。刑事訴訟中,詢問人員應當首先告訴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并嚴肅指出故意歪曲事實、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以使證人、被害人既能認真考慮,又能正確對待自己的陳述。而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訴訟權利告知的要求。
三、有效銜接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途徑探析
實務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仍依照《規定》和《意見》執行,也形成較固定的證據審查和轉化模式,在涉煙犯罪案件移送過程中,正確審查使用證據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重新制作;二是對于物證和書證,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取得的,按照移送的清單來接受,不必重新制作;三是對于鑒定結論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對于視聽資料,如果符合證明要求,即使不完全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進行也可以通過制作證據移交清單進行使用。
但《規定》的先天不足,仍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討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的思路。
1、立法完善
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問題的規范,基本上是行政性質的規范,缺乏司法屬性作為執法保障。所以,要建立法制化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執法銜接機制,僅以行政規章而沒有司法保障,顯然是不夠的。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聯合發布的會議紀要、各種規則和辦法,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階很低,對行政執法機關沒有強制效力。同時,聯合發布的各種規定和意見沒有制定固定的制度和詳細的實施細則,更缺乏對行政機關責任的規定,行政機關是否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全憑自覺和對案件移送的認識。這就使得這些聯合發文的效力大打折扣,不能適應當前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因此提高這些文件的效力和權威性非常迫切,也是搞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最根本前提。
2、構建信息共享平臺
構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目的在于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資源共享,既便于相互協作配合,又有利于互相監督和制約,進而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因此,信息平臺的定位與架構,應以互聯網和政務信息網為支撐,以各部門信息網絡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信息于—體,統一規范,數據安全,互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智能互動的陽光信息共享平臺。在具體操作上必須分清牽頭部門和協作部門的職責,將檢察機關或監察機關作為牽頭部門,由其組織一個有主要領導掛帥,理論研究、業務和技術部門共同參與的課題組,在認真考察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一個可行的方案。再由公安、法院、審計、政府法制和信息部門以及國稅、工商、國土等部門協作;所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關參與。
3、強化派駐機構
從經偵部門管轄案件所涉及的行業部門入手,從聯手打擊經濟違法犯罪角度出發,向稅務、金融、煙草、鹽業、保險、證券、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經濟杠桿行政執法職能部門派駐警力,組建聯合執法辦公室、行業稽查隊伍等駐外經偵機構。實行組織上由公安經偵自行領導,業務上受派駐單位垂直指導,案件上雙方共同辦理。公安經偵派駐常駐警力,在查處違法經濟案件中,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就地就近及時移交經偵初查,涉及的相關業務知識等方面查證由執法機關協助完成。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為公安機關提供了財力保障,畢竟這些經濟杠桿部門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派駐規構的辦案經費(含交通、通訊工具、辦公、差旅費用)由他們解決不成問題,更為可觀的是聯合辦案中所處罰的經濟收入,可事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好,以一定的分成比例,由派駐機構撥付給公安經偵部門,以此能夠調動起雙方單位打處經濟違法犯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近年來各地國、地稅及煙草專賣部門多采取這種模式,收效也較為明顯。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